|
如何保护农民利益
在农民的谈判主体地位逐步确立的时候,将会有很多企业和个人携带大量资金进入农村,与农民谈判收买农民手中的集体建设用地承包权等。另外,农民即使以入股的方式实现土地收益的分享,将来农民的风险如何分担?农民在土地变为入股元素的初期,必然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如何保证农民利益实现,是这次征地制度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安排。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张晓玲曾撰文指出,在我国逐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目前还难以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如何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在给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后,政府如何承担促进失地农民就业这个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工程师邹晓云告诉本报记者,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将作为一个利益主体与用地单位进行谈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价是保护农民利益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征地制度改革中将引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评估制度、仲裁制度等独立第三方机制,以此保证农民的利益。
邹晓云表示,农民与企业直接谈判的土地出让方式,将意味着土地补偿金失去存在的意义,农民作为一个以土地为出资方式的主体,在入股的时候已经实现了土地资本的价值。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仍然有必要设立一个土地补偿金标准,这个标准的使用可以按照“强制——指导——放弃”的步骤来实施。初期进行强制实行,待到农民在土地出让中获得应有利益后,可适当改为自愿,并且最终废弃土地补偿金这一实行多年的征地制度下的内容。
征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缩小征地范围、改进补偿办法、落实安置责任、完善征地程序。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通过“征用—出让”土地获取收益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通过设立不动产税、征收土地增值税等途径获取土地收益,以解决公共事业投入资金问题。因此,通过土地税费制度的配套改革来促进征地制度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邹晓云表示,征地制度改革背后还需要现行的税收体制改革等系列改革配合。土地制度的改革关键在于市场大门的打开,一旦这个口子打开,很多内容都可加进来。政府还要完成从一个征地利益主体变成监管方、利益仲裁方的角色转换。
不过,前述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也提醒说,征地制度改革等系列农用地政策的推出并不意味着“土地私有化”改革,也不意味着“小产权房”等可以合法化,目前的农地制度改革仍是有序、渐进的方式推进,道路还很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