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京福州深圳厦门杭州珠海苏州合肥西安武汉郑州青岛济南宁波南昌长沙常州芜湖无锡徐州
 
 
 
西安淘屋网
首页 | 二手房 | 出租求租 | 商铺 | 别墅 | 地图选房 | 楼盘档案 | 加盟淘屋 | 论坛 | 网站建设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_房事纵横_全国新闻_
   淘屋网>全国新闻>房事纵横
房源登记
房源筛选
区域选择
用途选择
户型选择
面积选择
价格选择
信息时间
有无图片
关 键 词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7年6月6日   来源:北京市建委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

  为规范本市存量房屋(即二手房屋)买卖行为,明确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交易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存量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凡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交易的,可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填写下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编号前标识“C”。

     三、由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纸制示范文本《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买卖双方可登陆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和北京工商网(www.baic.gov.cn)下载示范文本,并在打印后填写使用,合同编号前标识“CX”;也可到区县工商分局或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领取印刷版示范文本,需支付工本费,合同编号前标识“CY”。

  四、各有关单位要注意收集示范文本使用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反馈。

     五、《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自行成交版)自2007年7月1日起推行使用。此后,申请办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打印】 【关闭
 更多房事纵横
国土部:新增投资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中央住房投资偏向西南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北京11部门联手出台…住建部重提住房退税政策 房地产政策长…
新快报发表声明回应中房协指责人大报告:房地产市场必然在2009年出…
央行副行长易纲称将适时适度调整利率大投资点燃地方热情 国土部强调不能乱…
国土资源部:明年起征地补偿标准逐步…国土资源部:明年起征地补偿标准逐步…
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建商品…国土资源部年底前出台土地流转政策
统计局: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1.33亿平…新政细则“只闻楼梯响” 房贷市场陷入…

 

 
 

关于淘屋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淘屋信箱 网站建设 免责声明
网络实名:淘屋 淘屋网 淘屋不动产 中文域名:淘屋.cn
Copyright© 2005-2008 Taowu Inc.
沪ICP备06012826号
上海淘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