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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于4月11日报道的《业主状告房地产商及物业公司案》昨日一审判决,原告方胜诉,物业公司被判赔5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0日,许印师、杜兰英、许晶等三原告与被告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本市雁塔路中段17A心晴雅苑1-1A号商品房一套。房屋交付后,被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该房屋南侧的空调室外部分移至房屋北侧,相应改动了空调室内暖水管道。2008年1月5日晚,改动过的空调室内暖水管道爆裂造成大面积漏水,致房内财物损毁。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信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房内空调热水管道漏水原因是所使用的管材不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通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房屋内装修损失3771元、资产损失44593元,合计48364元。房内3扇门、插座、墙壁、吊顶损坏。另原告杜兰英为解决此纠纷花费交通费210元。
碑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过失造成原告财物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动空调机过程中更换暖水管材料,导致管道破裂,损坏三原告财物应承担修理、赔偿的民事责任。原告杜兰英为解决此纠纷花费交通费属直接损失应赔偿。房屋及损害造成三原告精神损害,亦应赔偿。唯原告杜兰英人身损害并非被告行为所致,应另案起诉。房屋及财物损毁并非被告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故该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前日法庭就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许印师、杜兰英、许晶装修损失、财物损失48364元;更换修理位于本市雁塔路中段17A心晴雅苑1-1A号房内损坏的3扇门、插座,维修损坏的墙面、吊顶;赔偿原告交通费210元,赔偿原告许印师、杜兰英、许晶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元。
法庭同时驳回了原告许印师、杜兰英、许晶要求被告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杜兰英人身损害损失242元以及要求被告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财物损失53832元、交通费210元、精神损失费6万元、海尔牌电脑1台、更换3扇门、维修房屋墙壁、吊顶、电插座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296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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