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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屋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必须备案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7年7月6日   来源:华商报    作者:刘燕

      今后,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户,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房屋管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昨日,在西安市工商登记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专题会上,西安市工商局和房屋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对规范全市房屋租赁行为提出了新要求。

    近两年,随着西安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加,西安的房屋租赁市场十分活跃。但租赁市场存在的无证租赁、偷逃国家税费、房屋租赁不进行登记备案等问题严重搅乱了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及西安市政府有关规定,西安市工商局和市房屋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商登记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专项整顿工作。

      据悉,此次下发的通知中,除严格规定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时间,从即日起,房屋租赁方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房屋,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也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供工商部门在办理业务时查验。对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房屋,没有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工商部门将告知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及时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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